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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

本协会称聊城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由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从事工程标准造价管理及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

及个人自愿组成,经市建委同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科技类社会团体。本协会属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和组织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和有关组织、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工程标准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和有关各方面

的经济权益而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建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聊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聊城市卫育北路 27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工程标准造价的理论实践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其委托,在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专业人才培养,资格考核等方面开展工作;

(三)与市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友好往来和协作,组织交流有关工程标准造价方面的经验;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造价方面的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及信息交流;

(五)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造价方面的刊物和资料;

(六)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和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为解决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纠纷提供鉴定意见;

(八)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一)从事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有关单位

(二)各兄弟学会、协会;

(三)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获得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者;

(四)长期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干部、研究人员和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后并报协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优惠获取协会编辑的书刊资料等;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

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事理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

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

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可

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下设标准专业委员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有关单位的资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

行会计监督。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

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建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

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

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2 年 5 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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